2011年5月29日星期日

員工穿工作服與人打架被開除狀告公司

員工穿工作服與人打架被開除狀告公司
 
先生因為穿著工作服與業戶發生衝突,公司認為給單位造成了極壞影響,解除了與先生的勞動合同。先生提起勞動仲裁,沒有獲得支持。昨日記者獲悉,與先生提起訴訟後,西崗區法院認為公司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,並沒有違約,駁回樂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  公司製定違紀處理規定
1999年5月15日,先生和大連雙興商品城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,在合同解除一項中,約定原告如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被告方規章制度的行為,被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 2001年,先生由小商品批發市場調入配送中心。 2003年3月18日,商品城公司工會委員會召開職工代表組長大會討論同意實施《解除違紀職工勞動合同的規定》,決定對嚴重違紀職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,其中規定職工打架鬥毆屬嚴重違紀行為,並規定職工因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,公司不負擔任何經濟補償金。
 
商品城辯稱,先生身著單位工作服打了業戶,給單位造成了極壞影響。根據勞動合同,若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,被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而2003年制定的“解除違紀職工勞動合同的規定”中規定,職工打架鬥毆屬嚴重違紀。因此,被告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是合法的。根據勞動法規定,這種情況無需給予經濟補償。
 
 
 與業戶發生衝突被開除
2005年11月27日下午,先生身著小商品市場的紅色工作服,與在商品城經營水果的業戶發生衝突,後經派出所查證,是先生首先打了業戶胸部一拳,並與他人互相撕拽在一起。當月29日,商品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,以先生打架為由,決定解除與先生的勞動合同。
先生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為由,向西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,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、生活補助費、額外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。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先生的申訴。不服從勞動仲裁的結果,先生將公司起訴到法院。稱自己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及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,被告解除合同系違法和違約行為,故起訴要求確認被告違約解除雙方所簽勞動合同,支付各種費用69120元,並支付仲裁費320元。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